明法笃行 行稳致远
专题学习第二期:保障军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7周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无论是在战火中还是在和平里始终为祖国撑起山河脊梁、为人民遮蔽风雨动荡。保障军人的权益、营造拥军爱军的社会氛围事关军队建设与国家安全,值此建军97周年之际,本次专题主要学习保障军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文章如有疏漏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保障现役军人权益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六十二条】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
国家建立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三条】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
国家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
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二、保障退役军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保障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三)《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安置。
三、保障英雄烈士权益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军人家属权益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十六条】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一条】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